德国中国法律对买赃者的态度对比

以前我在广东做劳工维权时,经常听说警察经常会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赃物的,尤其是购买了摩托车的农民工抓起来,没收摩托车,还要求被抓农民交巨额罚款,交不起的就毒打、判刑。实际上这些摩托车都是从有营业证的摩托车销售店或者修理店买的,店主店员说是二手摩托车。很多农民工整天在血汗工厂劳动,并不知道中国现实的黑暗与险恶,即使他们是从工友或者上门推销者手中买了被盗的旧摩托车,大多也没想到是赃物,因为打工的有时有急事辞工或者为急需钱而贱卖东西也是常见的事。加上疑罪从无,如果买者说自己当时的确是相信了卖者的话,没往赃物上面想,也不应该没收摩托车,更不应该把人抓起来讹诈“罚款”。

而德国法律在此方面就人道得多,而且也保障了社会经济交往及运作的效率。德国刑法虽然规定了买赃罪(而且量刑比较重),但这只是针对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而对不知是赃物而购买者,民法明确规定购买者成为其合法所有人。这样规定的意义是为了让交易的安全性得到保障并维护非恶意取得物品的购买者的利益,否则会出现的交易被逆转,因为不仅仅有被盗的赃物,还有种种其它通过不法手段得到的物品被交易,比如将租来或借来的物品出售,或者将捡来的东西出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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