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遗产法案例(1)

丧偶企业家E因为对其挥霍成性、才智低劣的儿子Söre(S)的失望,于1995年将其多年老友兼牧师保罗(P)和一个学校时的女同学Friederike(F)列为其遗产继承人,在其去世后各得其一半遗产。

2014年,在和保罗的一次徒步旅行后,E 写下了一份新的遗嘱:

”保罗关于‘离家出走的儿子’的喻言(路加福音15:11-32)后我受到持续的触动,所以我在这里将我的儿子Söre列为唯一继承人。保罗当面对我表示,他对我的遗产没有真正的兴趣。所以我的这个决定从他的角度来说也没有什么问题。”

在写这份遗嘱时,他丝毫没有想起过前一份遗嘱里提到过的女同学F,因为在这些年里,他已经完全把她忘记了。写好遗嘱后,E将它放进了装有1995年那份遗嘱的信封中。

E随即多次尝试与其儿子S交流,希望转变他的观念,把他拉回到伦理与道德之路上。当他2017年病重不治时,终于确定他的努力全部白费了之后,又写下了一份新遗嘱:

“我再也不愿意听到任何关于我2014年写的那份遗嘱的事情,它已经没有了任何意义。”

并将其放入那个装有1995年及2014年写的遗嘱的信封中。2017年12月末,E去世了。他的女同学F在此前几个月已经去世并没有留下任何后代。E去世后其子S很快发现了这三份遗嘱并迅速决定,将其藏在其父亲很多书架中的一个里面,因为他意识到,根据这些遗嘱,他将不能成为其父亲的继承人。他本来计划很快将这些遗嘱毁掉,但在随后的几天忘记了。

E活着时是一块带有小度假屋,价值8万欧元的地基的所有人。遗产法院开给S一份他是E唯一继承人的证明。S随后在那块地基范围内建了一个价值2万欧元的车库。在没有到房产登记部门过户该地基到自己名下的情况下,他以法院开的唯一继承人证明为依据,将地基以11万欧元卖给了D。D随后到房产登记部门将此地基过到自己名下,成为该地基的新的所有人。在随后的几天里,D将11万欧元汇给了S。

P与S约定,到E以前住的房子里去寻找对于他们之间过去的交往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在寻找过程中P偶然发现了那个装有三份遗嘱的信封并根据他知道的普遍义务将此信封交给了遗产法院。遗产法院根据此三份遗嘱剥夺了S的继承权并认定P为E的唯一遗产继承人。

P 现在要求S交出卖度假屋及下面地基的11万欧元。S反驳说,他用这钱订了一个临时决定的、此时已经开始了的豪华旅游并已经将钱汇给了旅游公司。另外他要求冲抵他建车库的投资及获得他的法定强制遗产份额(相关内容请点此查看我翻译的德国遗产法的简介)。但P不接受S的提议并准备采取一切措施实现自己的权利。

问题:P是否有权得到这11万元,S是否有权获得其法定的强制遗产份额?

请大家先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如果有人参与了讨论,我将翻译并分析法院的判决。如果没人参与讨论,翻译并分析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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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条评论。

  1. 案例介绍中倒数第二句里有关于剥夺遗产权的规定的链接。第一个问题是,P是否有权得到那11万元,这里面有S投资的两万欧元修车库的钱。

  2. 我认为,P有权得到遗产,因为遗嘱写了他是遗产继承人;S的话我不太确定,因为他曾离家出走,没有履行对父亲的赡养义务,而且他将遗嘱藏起来的行为不诚信(我不确定这点是否足以剥夺他的强制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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