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家庭法上一个很有意思的案例:A女与B男订婚并送了他一枚价值1千欧元的戒指,B父母送给二人一台2千欧元的咖啡机。后来A渡假时遇老同学C共度一霄,发现C给她更好的性交享受,遂提出与B分手。B父母要求A付咖啡机一半价格的钱,A拒绝并要求B归还她送的戒指。请问B父母及A的要求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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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家庭法上一个很有意思的案例:A女与B男订婚并送了他一枚价值1千欧元的戒指,B父母送给二人一台2千欧元的咖啡机。后来A渡假时遇老同学C共度一霄,发现C给她更好的性交享受,遂提出与B分手。B父母要求A付咖啡机一半价格的钱,A拒绝并要求B归还她送的戒指。请问B父母及A的要求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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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的拜仁邦还有一个优点就是,拜仁的宪法规定(德国各邦都有自己的宪法,然后整个德国有一部联邦宪法),个人可以就与自己无关的行政、司法及立法机构的行为到宪法法院起诉,而德国联邦宪法却规定只有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人才能向宪法法院起诉这些机构的违宪行为。拜仁邦的这种起诉在法律术语上叫做“大众起诉”。这样,法学家、人权机构或其它公益机构可以帮助那些不懂法的弱势群体起诉以维护他们的权益。
另讲一个插曲:今天公法讨论课提到最近一个美国的案例,一刚死之人有恐怖分子嫌疑,警察企图在用其指纹解锁其手机以获取其中信息时被人及时制止并被检察官以侵犯宪法起诉。其争论焦点是死人是否还享有人的基本权利。德国也非常关注这个案例,因为也可能在德国发生。德国宪法在这类案件上是以第一条“人的尊严”来保护刚死之人的隐私的。——我想说的是,中国人离世界文明还非常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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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学期专门选了《地区法(城镇法)》及《警察法及安全法》,我认为这是目前中国人迫切需要的知识。特别是地区法,因为德国是联邦制,各城镇是自治的,就是说,联邦或各邦不能干涉地区(相当于中国的城镇或小县级市)的事务。警察法基本上与其它民主国家类似。我将在随后的时间里逐步结合实际案例来介绍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篇介绍一个事实简单的案例,但涉及众多的法律,如警察工作法,集会法,道路交通法,宪法,还有刑法。
先介绍案情:
库尔德女士K为了让人们关注土耳其压迫少数群体(库尔德人)及批评者,在脖子下面挂上了个大牌子,上面写着“Böhmermann是对的”(Böhmermann是一个电视节目主持人,在电视上写诗非常恶劣地辱骂土耳其总编埃尔多安独裁,埃向德国政府要求起诉B,详细内容请点击https://freedomcn.org/boehmermann/查看)。然后她来到拜仁邦的一个社区,站在了一条路上的人行道上。
正如所期待的那样,人们都围在了她身边。这里面有很多人了解B辱骂埃氏的诗和B被迫停播四个星期的节目的事,以及土耳其重新陷入独裁的情况,他们站在K的周围激烈的讨论起来。碰巧出现在这里的女警察P被不同的过路者要求中断K的活动,因为她的抗议行动“不合适”以及“打扰了去购物的人”。
请大家就自己的感觉发表一下各人意见,女警察P是否有权阻止K的抗议活动?可以从各个方面,法律、政治、道德、文化出发。 在本文下面评论,不需要填写姓名、邮箱注册即可立即发表(前提是你的评论里没有网址链接)。如果有足够感兴趣的朋友发言了,我将随后公布德国法官判案思路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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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总理默克尔已经宣布,联邦政府经过审议后,决定采纳土耳其总统埃尔多安的要求,授权德国司法部门审理波默曼涉嫌对埃尔多安进行人身侮辱一案。 让波默曼受到如此关注的那首“恶俗诗“究竟说了些什么呢?
德国电视二台主持人波默曼(Jan Böhmermann)朗诵“恶俗诗”的官方视频已经被删除
(德国之声中文网)德国电视二台主持人波默曼(Jan Böhmermann)涉嫌对埃尔多安进行人身侮辱的起因是北德意志电视台(NDR)不久前的时政讽刺节目“Extra 3″播出了一首嘲讽埃尔多安的歌曲,批评他打压新闻自由、侵犯人权。土耳其对此大为震怒,德国驻安卡拉大使因此被土耳其外交部召见。波默曼则在自己的讽刺类节目“Neo Magazin Royal“中用一首恶俗诗来表明什么才是超越了讽刺界限的“真正的诋毁和侮辱“。波默曼事先强调这首诗是个“诽谤式批评“的典型例子,是“绝对不能播出“、“会惹来官司的“。节目中的“捧角儿“也说这类“诽谤式批评“视频很有可能会被播出的电视台从网络视频库中删掉。而现在,他们在玩笑中所说的一切都已经变为现实。
波默曼的这首恶俗诗的中文大意为:
愚蠢、懦弱还害羞,
这就是埃尔多安–大领袖(原文为“总统“)。
他的粑粑臭过土耳其肉夹馍,
连猪放的屁闻起来都更让人快活。
他连小女孩都会狂扁,
扁人时还不忘戴橡胶脸。
他最喜欢狂操山羊,
然后打压少数忠良(德文原文为少数民族)。
踢库尔德人,揍基督徒,
不忘儿童色情大图。
就算晚上睡觉之前,
也要和百头绵羊口交后入眠。 Weiterles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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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德国的很多土耳其人文化及道德水平较低,很多刑事案件都与他们有关。其中一个成为教学经典案例:O把自己侄子T的妻子强奸,导致她越来越与T疏远并三次尝试自杀。在T要求O归还借款时,O嘲笑了自己强奸其妻的事并说要“操”并杀死T。于是T趁O在酒馆打牌时从背后开枪杀死了他。大家猜猜最终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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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受到共党灭绝人性教育洗脑者讲一个德国司法实践案例:德国刑法第211条规定,凡犯谋杀罪者,一律判处无期徒刑。符合谋杀罪的主客观要件有:
Mörder ist, wer
aus Mordlust, zur Befriedigung des Geschlechtstriebs, aus Habgier oder sonst aus niedrigen Beweggründen,
heimtückisch oder grausam oder mit gemeingefährlichen Mitteln oder
um eine andere Straftat zu ermöglichen oder zu verdecken,
einen Menschen tötet.
出于对谋杀乐趣的渴求、满足自己的性欲,出于贪婪或者其它卑鄙的动机;阻险或者残忍地,或者运用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或物质;为了实现或掩盖另一刑事犯罪而将他人杀死(当然这一条款在实践中有很多细致的解释规定,比如什么是卑鄙的动机,什么是阻险的手段等等)。
但自多年以前费除死刑以后,又于上个世纪后期由最高法对谋杀罪的某些罪犯刑期从刑法规定的无期根据案情背景的不同进行酌情缩减。其理由是:实践证明,无期徒刑对被囚者造成不可避免的心理及生理伤害。这是对人类尊严的侵犯。你们理解最后一句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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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大学的一个教授也是英国女王的公法顾问(关于政治体制、宪法、行政法等有关的),曾参与过英国的公法改革,上课很有意思。讲到基本权利时,举了例子,说国家想把个人建的核能源设施没收,这个是否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财产权)呢?并问你们中间有没有谁曾经自己建过一个核设施?——中国朋友们,你们有没有从这句问话中品出什么呢?在中国会有教授或者任何一个人这样问你而不被你认为精神病的?
这一方面说明了真正的民主国家是应该尊重私人财产权的,另一方面说明了,国外自己制造小型核设施并不是什么稀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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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宪法在德国叫基本法,因为当年制定宪法时,东德还处于分裂状态,处于苏联控制之下。德国是联邦共和制,制定宪法必须得到所有邦及所有公民的同意,所以在没有东德各邦及公民参与的情况下制定未来在东德适用的宪法是非法的,所以宪法制定者们决定将其暂时定名为基本法。
当时制定的宪法草案第十条规定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但SPD(社会民主党)坚决要求在其后加入一条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规定,即为了社会福利可以将私有财产征收并补偿财产所有者。如果不加入这一条,SPD就不同意该草案通过。所以如果当时没有右派的妥协,德国基本法就不可能通过,也可能不会有现在联邦共和制的德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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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课程:人权与基本权利基本上是相同的权利,但概念的应用范围不同。在一国内政中主要谈基本权利,在制约它国侵犯其本国公民基本权利时需要人权这个概念。比如欧盟内某一前共产党国家通过多数人暴政以民主公投方式通过某些侵犯少数群体的法律时,其它盟国及欧盟机构可以人权公约必须被遵守的理由干涉乃至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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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参加反对新警察法的游行共有三万人,这个大学城总共才十万人,很多都是学生及西门子的工作人员,他们周末很多都回家了,即使这样还能来这么多人,可见这个加强警察权限的法律是多么的不得人心。我做了发言,拿新法与中国的现状做对比,提醒德国不要走中国的道路。台下鼓掌欢呼的人全程中最多最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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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仁因为有很多大企业,如西门子、宝马、阿迪德斯等,它们都和中国有很密切的商业关系,所以拜仁邦也和中共有很亲密的关系。前拜仁的主席(共产党译为州长) Weiterles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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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说过多次,人的基本权利有哪些。但没什么人记住,很多人根本是太浮躁。这里再给大家创造一个机会,你用谷歌翻译把这个大学的讲课内容翻译一下,就会记得这些基本权利了。 Weiterles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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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s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rticle I
Section 1. All legislative powers herein granted shall be vested in a 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 which shall consist of a Senate and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Section 2.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shall be composed of members chosen every second year by the people of the several states, and the electors in each state shall have the qualifications requisite for electors of the most numerous branch of the state legislature.
No person shall be a Representative who shall not have attained to the age of twenty five years, and been seven years a citizen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who shall not, when elected, be an inhabitant of that state in which he shall be chosen. Weiterles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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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基本法 第一章 基本权利
第1条 人的尊严
第2条 个性自由发展,生命权,身体不受侵害,人身自由 第3条 平等
第4条 信仰,良心和信教自由,拒服兵役
第5条 言论自由
第6条 婚姻、家庭、非婚生子女 第7条 学校教育
第8条 集会自由
第9条 结社自由
第10条 通信、邮政和电信秘密 第11条 迁徙自由
第12条 职业自由
第12a条 兵役和替代役义务 第13条 住宅不受侵犯
第14条 财产权,继承权和财产征收 第15条 社会征用
第16条 国籍变更,引渡
第16a条 避难权
第17条 请愿权
第17a条 服役义务人基本权利的限制 第18条 基本权利的丧失
第19条 基本权利的限制
第二章 联邦和州
第20条 国家基础条款,抵抗权 第20a条 保护自然生活环境 第21条 政党
第22条 联邦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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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唐伯桥会起诉耿和。以为他起诉那些天天在网上和他互相疯咬者。【附耿和推特上的帖子:今天是我先生高智晟失踪第170天,在我娘仨万分悲痛焦急等待中,却收到唐柏桥对我索赔高达六千万美元起诉书。】 Weiterles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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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在铁血宰相俾斯麦时代就在民法典第一条明确写入,所有人从出生起就具有民法权利能力且一律平等,不论其国籍、性别、出身或地位如何。这主要是俾斯麦为了对抗共产主义运动的吸引力,防止共产党夺取更多群众基础。什么时候共产党的法律里敢写入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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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上右边的人是德国法兰克福的一个大学在读法律生,他将照片中间的那个小孩绑架了。但因为有人目击证人,他很快被抓获了。为了防止被绑架的孩子出意外,由警察局副局长(照片最左边那位)亲自出马审讯,当时还有心理学家在场。副局长Daschner 先生恐吓该法律生说直升机已经在路上,酷刑专家正在赶来,将对他进行残酷的折磨,如果他立即说出来,副局长先生可以保证他不受酷刑。
心理学家当时对副局长的做法提出异议,说该生还年轻,她可以说他母亲来和他谈谈,劝他说出把孩子藏在了哪里。也可以由心理学家或者一个和蔼可亲的人来和他谈。但副局长没有接受建议。最后该大学生在恐吓下说出了孩子所在的地方,原来已经死了。
当时刚好发生了美国士兵虐囚事件,媒体报道铺天盖地,所以当时人们普遍对虐待特别反感。加上那个被绑架的孩子在审讯前已经不幸死亡,酷刑恐吓并没有起到任何实际效果。因此整个德国掀起了对 Daschner 的强烈批评,谴责他侵犯了宪法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 Weiterles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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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先抛砖引玉提一个问题,未来中国应该实行哪一种制度?
以下内容为我在群内与人讨论时自己的发言与对别人的回复,如果要看各方的对话请看最后面的截图。
大家认为将来中国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最合适?中央集权制还是联邦制?在这两种制度下,司法制度又应该如何设置?
请问联邦制的话如何确立联邦及地方的权限划分,是以现今的省还是以地级市区划作为划分各邦的标准? 各省内各地区之间差异也很大,不仅经济差异,语言文化也都还有差异。 Weiterles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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