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关于第三性别的决定

【译者注:德国在欧洲发达国家中是相对保守的,因为相当多当年纳粹政府的官员在1947年后再次为对抗苏联势力的东扩被美国启用(一直到东西德合并后盟国才将德国的主权归还,从1945年到1991年西德都是处于盟国的占领状态下的,并无国家主权),所以这些老纳粹的垃圾继思想续在国家管理中占据统治地位。直到老东西们死了很多,新一代人的自由思想才渐渐占上风。本决定由联邦宪法法院第一判决委员会于1017年10月10日做出(有关德国司法结构,我将来有时间的话会做个介绍)】。

以下翻译自原始判决书:

基本原则
  1. 一般人格权(宪法第二条第一段第一句,关联第一条第一段)保障性别身份。它也保障从长时间跨度来看既不属于男性也不属于女性者的性别身份。
  2. 宪法第三条第三段第一句保障既不属于男性也不属于女性者不因为其性别而受歧视。
  3. 从长时间跨度来看既不属于男性也不属于女性者,如果个人身份法强迫他们登记自己的性别,却没有男性及女性以外的选项,则伤害了他们的基本权利。

联邦宪法法院 (编号)1 BvR 2019/16

以人民的名义

宪法申诉程序

申诉人: K

全权代表:

1.教授、博士(注:德国很重视博士头衔,如果一个教授同时是博士,一定要注明), Konstanze Plett,LL.M.,Gustav-Heinemann-Strasse 33,28215 Bremen,
2. Priv.-Doz(独立教师,非官方教授,独立工作者,但也可以带博士生)、博士 Friederike Wapler,Seidelstrasse 6,30163,Hannover,
3.律师 Katrin Niedenthal,Marktstraße2 – 4,33602 Bielefeld

因为:

1. 申诉者直接针对如下决定:

a)  联邦法院2016年6月22日的XII ZB 52/15号决定,

b)  邦法庭2015年1月21日的17 W 28/ 14号决定,

c)  汉诺威地方法院2014年10月13日的85 III 105/ 14号决定,

2. 间接针对如下决定: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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