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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赖于服从与合作的权力来源
这六项政治权力的来源对建立或维护权力及控制是必要的。不过,它们的可用性会受到不断的变化而不必然是确保不会变动的。
统治者对民众与社会的控制如果越广泛与越详细,他们就越需要得到个人、团体、组织与政府分支机构的这种协助。如果这些受 到需求的「协助者」拒绝统治者的权威,他们就有可能会低效率地执行统治者的意志与命令,甚至可能断然拒绝继续他们往常一贯的协助。当这种情况发生的时候,统治者的总体有效权力就减少了。
由于统治者都依赖其他人来操作这个体制,统治者会不断同时受到直接之助手与广大民众的影响与限制。这些团体对统治者潜在控制最大的地方就是统治者最依靠他们的地方。
例如,让我们从这个观点来考虑「权威性」与「制裁」。其他四个权力来源高度依赖于这两个。
权威性对任何政权的存在与运作是必要的。所有的统治者都会要求接受他们的合法 性:他们统治、指挥与被服从的权利。习惯 性服从的关键是要深入打动心灵。服从几乎 很少是习惯性的,除非它是忠诚的而不是被强迫的。从本质上讲,权威性必须是自愿接受的。
权威性受到削弱或瘫痪必然会让被统治者的性格逐渐倾向对服从的松懈。然后就会自觉地决定要服从或是不要服从。服从,甚至可能会被拒绝。权威性的丧失让统治者之权力逐渐瓦解。他们权力减少的程度,就是他们权威性被否定的程度。
制裁可能会被用于强制履行服从与合作。不过,统治者的要求比不情愿的遵守还要多一些。只要统治者之权威性的接受程度受到限制,制裁是有所不足的。尽管会有惩罚,民众可能仍然不会服从或合作以达到所需要的程度。
制裁与屈服之间存在着一个特殊的关系。首先,实施制裁的能力来自于至少有一些被 统治者的服从与合作。其次,这些制裁之有效与否取决于这些受到威胁与施力之被统治者的反应。问题是在没有威胁时人们会服从的程度是什么,以及即使会受到惩罚他们会继续违抗的程度。
甚至统治者侦测与惩罚不服从的能力也 依赖于现有之服从与合作的行为模式。统治 者的部属越服从,就有越大的机会对不服从 与不合作做出侦测与惩罚。部属的服从与合 作越弱,统治者的侦测与执法就会越没有效果。
统治者的权力取决于所有必要之协助的供给持续可用。这个协助不仅来自个人、官员、员工等等,而且也从附属组织与机构所 组成的整个体系。这些可能包括政府部会、 局、科、委员会等等。正如同个人与独立团 体可以拒绝合作,这些单位组织也可以拒绝提供有效地维护统治者的地位、以及使统治者能够执行他们政策的足够协助。如果组成这样一个机构的个人与单位组织不让它可以执行命令,没有任何复杂的组织或机构、包 括国家,可以做到命令得以执行。
统治者内部的稳定,可以衡量他们控制之社会力量与反对他们之社会力量的强度比例。
服从是政治权力的核心
命令与服从之间的关系始终就是一个相互影响与一定程度的互动。也就是说,命令与服从会彼此相互影响。如果没有预期部属的 服从(无论是被动默许的形式或是主动的同 意),这个权力关系是不完整的,尽管有制裁的威胁或实施。
究其原因,人们服从统治者是多方面的、 复杂的、可变的、与相互关联的。这些原因包括以下各项:
习惯
害怕制裁
道德义务
自身利益
心理上对统治者的认同 冷漠不关心
对不服从缺乏自信心
所有统治者使用他们得到从社会各部分来 的服从与合作,以统治整个社会。管理与执 行统治者政策的该部分民众,最有可能在那 些责任之下必须服从与合作,因为对道德义 务与个人自身利益的感受,特别是涉及到经 济利益、特权、与地位的动机。
大多数人在一般民众中是习惯性地服从。然而,一般民众中、甚至在这些管理者与执法者的服从程度,永远都不是固定的,它也 不会是自动的,也不会是均匀的,也不具有 普遍性。由于服从的理由是始终在改变,服 从的程度也在改变,这要看涉及之个人与当 时的社会及政治局势。每一个社会都有一些 范围,在其中统治者必须说,他们的命令是 否会得到服从以及民众是否会合作。
很少人对一般民众的不服从与不合作会掉 以轻心。不遵守命令之后时常会受到处罚。不过,在某些情况下,民众之中有些人会变成愿意忍受不合作与不服从的后果,包括造成的不便、受折磨与他们生活的受破坏,而不愿意继续被动地屈服、或对不能再容忍其政策与行动的统治者继续服从。
当服从的理由变得薄弱,统治者可能采用 更严厉的制裁,或是提供更多奖励以取得获 得更大服从的保证。不过,即使这样,统治 者所期望的结果是无法得到保证的。一般民众之意志的改变可能导致他们撤回对统治者 的服务、合作、屈服与服从。
这种对合作与服从的撤销在某些情况下也 可能会发生在统治者的管理人员与镇压的代 理人之中。他们的态度与行动尤其重要,没 有他们的支持,压迫的体制就瓦解了。
当习惯于普遍之服从与合作的时候,统 治者总是不会预期广泛性的不遵守规定,因 此,往往在处理强烈之不服从与不合作的时候就会有困难。
同意与同意的撤销服从的每一个理由,无论是自由意愿的同 意或害怕制裁(受到恐吓的同意),必须透过 个人的意志或违反个人的意志而产生服从。当前服从的原因,必须让民众理解到有足够 理由的基础而服从。不过,符合或违反个人 的意志可能会随着新的影响、事件与力量而以改变。在不同程度上,个人的意志可以发 挥主动积极的角色,以产生服从或不服从。这个过程可以在人数很多的情况下发生。
个人在服从与不服从之间的选择会受到一 个可能是短期或长期对服从或不服从、或两 者组合之评估结果的影响,这会因人而异。如果当事人认为服从的后果比不服从的后果 较差,那么不服从就更有可能了。
服从只存在于一个人遵守命令的时候。如 果你被判处监禁,心甘情愿地步行到监狱, 你是服从的。如果您是被拖着才到那里,你 就是没有服从。3
身体与生理上的强制可能会产生一些效果,但是,因为它只会影响到身体,它也不 一定产生服从。只有某些类型的目标才能够 对抗命的当事人以直接身体与生理强制的方 式达到目标,例如移动他们身体、防止他们 移动身体、夺取他们的金钱或财产、或者杀 害他们。但是,这些行动并不一定会获得 服从。绝大多数统治者的命令与目标只有在 当事人为了某种理由愿意去执行才能获得实 现。 (即使把拒绝开挖一条水沟的这些人枪 杀,一条水沟还是没有被开挖。)不是制裁 本身会产生服从,而是害怕制裁。
不过,人们一般都会想办法为不服从与不 合作而逃避严重的惩罚,除非在感受很强烈 的特殊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有镇压, 不服从与不合作有时候还是会发生。
总而言之,如前所述,统治者的权力取决 于其可以使用的六个来源。这个可使用性取 决于其下属所给予之服从与合作的程度。不过,尽管诱惑、施压、甚至制裁,这种服从 与合作并不是绝对一定的。服从在基本上仍 然是一种志愿性的。因此,所有的政府还是 建立在同意的基础上。
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被统治者都会喜欢 统治者的命令。给予同意有时候是因为要给予正面的批准。不过,也时常是因为人们有时候不愿意承受拒绝同意的后果,后者是因为恐吓而获得同意。要拒绝同意,需要自信心、抵抗的动机、并了解如何采取行动加以拒绝,而且往往涉及到相当大的不便与承受苦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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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3 大卫奥斯汀(David Austin),「实证法之法理学或哲学的讲义」(第5版,罗伯特坎贝尔【Robert Campbell】修定与编辑,第2卷。伦敦:约翰默里出版社,1911年),第一卷,第295-2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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