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囚犯上诉至宪法法院要求平等权利

一个关于人人平等权(德国宪法第三条,基本权利之一)的案例。

布鲁诺(B)因为不同的严重伤害罪被长期关押在一个司法执行机构(监狱)里。执行机构有两栋房子,一栋住男囚,一栋住女囚。一部适用于这两栋房子的条例规定,囚犯每月有25元的通话限额,电话安装在房子里的,人人都可以使用,但只能拨通预先通过监狱管理机构认证了的号码;女囚另外有每月30元限额用于购买化妆品。

对于男囚没有类似的购买化妆品的规定。而且电话也仍没有安装进男囚所在的房子,但女囚房已经安装了电话。

B感觉到自己受到了不平等对待:女囚们在服刑期间得到保障的待遇,男囚们的相应待遇也不应该被扣留。

B因此向监狱管理当局提出申请,要求享受与女囚同样的使用电话及购买化妆品的资金补贴。但他的申请被拒绝。

监狱管理当局给出的拒绝理由(德国法律规定,一个经书面通知的行政行为,必须要给出相应理由)是,不给男囚们电话费补贴,是因为男囚院里根本没有安装电话。虽然《刑事执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可以为囚犯提供电话通讯,但这囚犯们并没有权利要求为他们提供电话通讯。除此之外,电话通讯需要监听。而这种监听很难办到,另外因为投资太高而严重影响其它司法执行工作的运行。电话监听是强制性的规定,因为刑法执行机构必须以最高规格的安全措施来应对特别严重的囚犯风险(有毒瘾者,有越狱危险的,有自杀风险的,暴力惯犯等)。电话联系仅在紧急情况下,即在不能及时或者同样有效地通过其它联系方式——如通信或探监——解决的情况下可被允许使用。

男囚要求购买化妆品的权利同样不成立,因为基于普遍的男女两性不同的兴趣与利益,购买化妆品方面是没有类比性的,因此也不需要给予相同待遇。基于《刑事执行法》第22条的监狱内部条例所规定的女性化妆品开销补贴,是考虑到女性刑法执行的特殊性而提供的优惠。

B随后提起诉讼,但在所有级别的法院都败诉了。最后他向宪法法院申请关于监狱规定及各级法院判决的违宪审查。他主张他的平等权利受到了侵犯。他认为,对男囚采取更高的安全监管措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无法证明,女性囚犯有多大程度的更低危险性、越狱可能性、毒品依赖性,或者比男性更难监管。至于化妆品消费方面,消费习惯的改变以及如今也针对男性做广告的化妆品行业足够证明在男性和女性之间不存在根本性的区别。

请问你认为B能在宪法法院胜诉吗?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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