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人口约1千1百20万,国土面积3万平方公里。平均每平方公里349人。比利时1831年从荷兰独立并于当年制定了宪法,其主要内容为:
1,单一中央集权制国家
2,君主立宪制
但同时也体现了带有自由主义与共和烙印的要素:
1,人民主权的基础理论
2,基本权利目录
3,权力分立
4,政府对议会负责
自1970年代以来,比利时进行了多次修宪而变成了联邦制国家。
居民:比利时由多民族组成,且民族之间利益分歧较大。其民族分布为:58%位于法兰德区,32%位于瓦隆区,其余10%位于布鲁塞尔区。另在与德国接壤的地区约有7万名说德语的居民。
语言:最开始只有一种官方语言——法语。
1873-1878制定了第一部语言法律,在法兰德区实行双语制——法语和佛兰芒语。但瓦隆区仍然只有法语。
1898年,所有法律都以法语和佛兰芒语公布。
由此慢慢建立了佛兰芒人的民族身份。
1912年社会主义者Jules Destree在给国王的信中写道:陛下,您管理着两个民族的人民。在比利时存在两个民族,佛兰芒人和瓦隆人。这个世界上不存在比利时民族。
1932-1935年颁布新语言法,各区居民的母语自然成为当地官方语言。
1962-1963年语言法确定四个语言区:佛兰芒语区,法语区,德语区和多语区(布鲁塞尔)。
自1970年至2014年共进行了六次修宪。
两条主线:
1,语言-文化利益与目标
2,经济
修宪最先实现的是成立社群和大区:
1970年,成立社群:法语社群,佛兰芒社群和德语社群;
1980年,成立佛兰芒大区和瓦隆大区,及仲裁院;
1983年,成立布鲁塞尔大区。同时大区的权限得到扩大。
1993-1994年,完成修宪:大区议会议员实现直选。并修改了中央议会制度。
2001年,大区权限再次得到扩充 (也称第五次国家改革)。
2013-2014年,第六次国家改革,再次让渡更多权限与大区。以及改革参议院。
社群权限:
1,文化政策,特别是媒体和体育方面
2,教育方面
3,社会救助,健康和家庭政策
4,以上几方面的国际合作
大区权限:
1,区域规划和环境保护
2,农业政策
3,住房政策
4,经济、能源及交通管理
5,就业政策,发展扶助
6,以上各方面的国际合作
中央政府的权限:
1,经济及货币政策
2,国防
3,国内治安
4,社会保障(退休、失业等)
5,健康方面(在不属于社群健康政策权限范围内的情况下)
6,对外政策(在不属于大区对外政策权限范围内的情况下)
现比利时由六个联邦成员构成:其领土界定为:布鲁塞尔区中说法语和佛兰芒语的居民分属瓦隆大区和佛莱芒大区。
不仅联邦政府有议院和政府,社群和大区层级也有自己的议院和政府。但是佛兰芒社群和佛兰芒大区的机构合并在了一起。
再下级的机构为:10个省,589个社区。
国家首脑:
国王:
1,和政府一起构成国家的行政机构;
2,在政府组建中扮演重要角色——国王挑选一名报告人和一名组织人并任命总理;
3,有权解散议会;
4,对外代表比利时最高军事指挥。
政府组建:
1,国王任命一名报告人(一般情况下不会是新政府的首脑),该报告人与党派领袖进行关于可行的合作的试探性会谈;
2,国王任命一名组织人,一般情况下为最强党派的代表。该组织人负责与其它党派谈判组织政府事宜;
3,谈判如果取得成功,将由各自党派大会讨论决定;
4,如果谈判决议得到各党派大会通过,再与合作党派商谈内阁职位的分配;
5,内阁成员于议会内宣誓就职;
6,最后由国王任命政府成员。
比利时政府组建特点:
1,在所有阶段,党派领袖都有很大的影响力;
2,持久的关于党派合作的谈判;
3,详尽的党派联合合同 (长达几百页);
4,合同中详细规定各层级的政策、管理、司法以及国有企业的人事安排(所以也被称为党派主义政治)。
议会和政府关系:
1,议会制政府:政府依赖于议会
2,议会的建设性不信任投票:当议会以绝对多数通过对政府不信任的提案并提名一名新政府首脑(总理,必须经过国王任命)后,解散政府。
3,议会的简易不信任投票:国王可解散国会或者开始新的政府组建程序。
政府:
宪法规定:
1,最多15名成员;
2,荷兰语(佛兰芒语)部长必须跟法语部长人数一样多 (总理除外);
3,多名国务秘书(对平衡联合政府内的党派比例关系很重要);
4,政府总理没有政策方针方面的决策权限;
5,政府可以向国王提议解散国会,但必须经过国会绝对多数票通过。
比利时政治制度第二部分请看https://freedomcn.org/belgie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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