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政治制度介绍之比利时 1

比利时人口约1千1百20万,国土面积3万平方公里。平均每平方公里349人。比利时1831年从荷兰独立并于当年制定了宪法,其主要内容为:

1,单一中央集权制国家

2,君主立宪制

但同时也体现了带有自由主义与共和烙印的要素:

1,人民主权的基础理论

2,基本权利目录

3,权力分立

4,政府对议会负责

自1970年代以来,比利时进行了多次修宪而变成了联邦制国家。

图:比利时国会

居民:比利时由多民族组成,且民族之间利益分歧较大。其民族分布为:58%位于法兰德区,32%位于瓦隆区,其余10%位于布鲁塞尔区。另在与德国接壤的地区约有7万名说德语的居民。

语言:最开始只有一种官方语言——法语。

1873-1878制定了第一部语言法律,在法兰德区实行双语制——法语和佛兰芒语。但瓦隆区仍然只有法语。

1898年,所有法律都以法语和佛兰芒语公布。

由此慢慢建立了佛兰芒人的民族身份。

1912年社会主义者Jules Destree在给国王的信中写道:陛下,您管理着两个民族的人民。在比利时存在两个民族,佛兰芒人和瓦隆人。这个世界上不存在比利时民族。

1932-1935年颁布新语言法,各区居民的母语自然成为当地官方语言。

1962-1963年语言法确定四个语言区:佛兰芒语区,法语区,德语区和多语区(布鲁塞尔)。

自1970年至2014年共进行了六次修宪。

两条主线:

1,语言-文化利益与目标

2,经济

修宪最先实现的是成立社群和大区:

1970年,成立社群:法语社群,佛兰芒社群和德语社群;

1980年,成立佛兰芒大区和瓦隆大区,及仲裁院;

1983年,成立布鲁塞尔大区。同时大区的权限得到扩大。

1993-1994年,完成修宪:大区议会议员实现直选。并修改了中央议会制度。

2001年,大区权限再次得到扩充 (也称第五次国家改革)。

2013-2014年,第六次国家改革,再次让渡更多权限与大区。以及改革参议院。

社群权限:

1,文化政策,特别是媒体和体育方面

2,教育方面

3,社会救助,健康和家庭政策

4,以上几方面的国际合作

大区权限:

1,区域规划和环境保护

2,农业政策

3,住房政策

4,经济、能源及交通管理

5,就业政策,发展扶助

6,以上各方面的国际合作

中央政府的权限:

1,经济及货币政策

2,国防

3,国内治安

4,社会保障(退休、失业等)

5,健康方面(在不属于社群健康政策权限范围内的情况下)

6,对外政策(在不属于大区对外政策权限范围内的情况下)

现比利时由六个联邦成员构成:其领土界定为:布鲁塞尔区中说法语和佛兰芒语的居民分属瓦隆大区和佛莱芒大区。

不仅联邦政府有议院和政府,社群和大区层级也有自己的议院和政府。但是佛兰芒社群和佛兰芒大区的机构合并在了一起。

再下级的机构为:10个省,589个社区。

国家首脑:

国王:

1,和政府一起构成国家的行政机构;

2,在政府组建中扮演重要角色——国王挑选一名报告人和一名组织人并任命总理;

3,有权解散议会;

4,对外代表比利时最高军事指挥。

政府组建:

1,国王任命一名报告人(一般情况下不会是新政府的首脑),该报告人与党派领袖进行关于可行的合作的试探性会谈;

2,国王任命一名组织人,一般情况下为最强党派的代表。该组织人负责与其它党派谈判组织政府事宜;

3,谈判如果取得成功,将由各自党派大会讨论决定;

4,如果谈判决议得到各党派大会通过,再与合作党派商谈内阁职位的分配;

5,内阁成员于议会内宣誓就职;

6,最后由国王任命政府成员。

比利时政府组建特点:

1,在所有阶段,党派领袖都有很大的影响力;

2,持久的关于党派合作的谈判;

3,详尽的党派联合合同 (长达几百页);

4,合同中详细规定各层级的政策、管理、司法以及国有企业的人事安排(所以也被称为党派主义政治)。

议会和政府关系:

1,议会制政府:政府依赖于议会

2,议会的建设性不信任投票:当议会以绝对多数通过对政府不信任的提案并提名一名新政府首脑(总理,必须经过国王任命)后,解散政府。

3,议会的简易不信任投票:国王可解散国会或者开始新的政府组建程序。

政府:

宪法规定:

1,最多15名成员;

2,荷兰语(佛兰芒语)部长必须跟法语部长人数一样多 (总理除外);

3,多名国务秘书(对平衡联合政府内的党派比例关系很重要);

4,政府总理没有政策方针方面的决策权限;

5,政府可以向国王提议解散国会,但必须经过国会绝对多数票通过。

比利时政治制度第二部分请看https://freedomcn.org/belgie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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