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选择权的重要性——德国宪法第二条

德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在紧接着第一条之后就是“人人有发展的自由”。当时立法时,议员们本来要写的是“人人有做和不做任何事的自由”,但这句话有可能让受教育程度不高的人断章取义而胡作非为或不尽该尽的义务,所以改成了比较模糊的人人有发展的自由,其实宪法法院的解释就是人人有做不做任何事的自由。当然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违法了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这一条款的重要性,首先是保障了公民主观选择的权利。

其它条款都是保障的客观权利,即人做了什么或者有什么该做却不做的,在客观上,即脱离做或不做者的主观想法,是可以做出独立判断的。

但对于每一个具体的个人来说,什么对他的“发展”重要,外人却很难做出判断,更别说完全不了解他的法官了。在这种情况下,各人自己的主观选择就是决定性的,他可以决定任何方向任何事情对他的自我发展方向很重要。

这就要求政府不能规定除法律禁止的以外的行为或言论,比方什么宗教允许人信,什么宗教不允许人信;什么党派允许人加入,什么党派不允许人加入;什么游行允许人参与,什么游行不允许人参与,等等。

这也是自由民主社会与专制极权社会的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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