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的最“新”章节——职务犯罪

1998年,关于职务犯罪的条款才成为德国《刑法典》的一部分,位列最后一章(虽然叫刑法典,其实是很薄的一本),主要是由于过度的警察暴力事件不断增加。当然也包括暴力以外的违法行为。曾经有一名警察兼职商业机构保安,被两名公民举报他从警车里将饮料搬到私家车里。该警察辩解其在驾驶警车巡逻的过程中发现有一家商店卖打折饮料,于是自己花钱买下来以作私人消费,他在那一天已经为警察公务工作了十多个小时(超时工作),所以也没有上报要求扣除买私人物品的时间。

当时立法者的主张(选民意志的体现)为:虽然他们是政府公务员,但作为官员的地位不应保护他们免受可能的惩罚,而是应该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因为担任公职的人通常承担着特殊责任,这会使他们对权利的侵犯更加严重。 但是,刑法中的这些规定并不仅仅适用于警察,也适用于所有公务员。

由此可以看出,民主制度是纠正政府恶行的必要保障。死气沉沉的制度如德国,却也能在如此晚的1998年在刑法中加入职务犯罪章节,正是民主制度的功劳。因为议员(包括政府,因为德国是由议会多数派组建政府)是由人民选举的,人民对政府恶行的不满,必然导致议员压力增大,虽然不情愿、拖拉,但最终还是不得不改善法律。

相反在中国,政府恶行只会越来越恶,因为人民无法决定政府官员的前途,政府官员为了自身的利益就会抱团对抗人民的意志,发展到最后就是全面残酷镇压。中国人若希望自己的利益得到政府的维护,必须推翻现有体制,建立民主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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