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对人类民主法治的独特贡献

人类进化到现代,却没有超出古希腊的基础框架,即民主、法制。

古希腊因为地处南方,被海洋环绕,气候温暖,雨量充沛,因此农业、商业发达并进而促进手工业发展。这些物质基础是文明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了生存忧虑,才能有思想、文化的进步。

物质丰富也是人类和平的基础,因为大家都有吃有穿,不受冻饿之苦,也少了内部争斗。所以希腊逐渐发展起了以各城邦为主体的民主联邦制(遗憾的是,当时人类从原始时代养成的对外族的残酷杀戳因生产力的发展并没有进化为现代的普世价值,而是走上了另一条歧途:奴隶制,这些将在其它文章中讨论)。既然各个城邦为独立的平等主体,而各城邦内部自由人之间也是平等的主体,执政官员由自由民选举产生并不断更换,所以古希腊人形成了协商,妥协,缔结、遵守合约的文化,这就是民主制的基础。

而要保障民主体制运行,则需要制定大家都必须遵守的规则,此即法制(法律制度)。古希腊因此也是法制先进的联邦制。

公元前509或510年,罗马共和国成立,其正式名称为“元老院与罗马人民”。当时实际权力掌握在罗马贵族手中(罗马贵族由战争中的骑兵家庭世代发展而来,当时打仗由各人自己购买装备,有钱人买马,战斗力强军功高,穷人当步兵军功低)。百人队会议从贵族中选出两名执政官行使最高行政权力,为期1年;管理国家的主要机构为元老院、高级长官及公民大会,而掌握国家实权的则是元老院(贵族)。随着贵族与平民(步兵)之间对立的加深,贵族承认了平民所选的「保民官」,负责保护平民的权力不受贵族侵犯。

公元前450年左右,罗马元老院被迫承认罗马人民大会制定法典的决议,设置十人委员会。按照蒂托·李维所说,十人委员会随后派人赴希腊考察雅典的梭伦宪法以及其他城邦法律。实际上他们去的不是希腊本土而是意大利南部的大希腊,当时意大利半岛南部有些城邦也加入了大希腊联邦并遵守希腊先进的法律制度。至公元前450年前十表制完,第二年又补充二表。因各表系由青铜铸成,故习惯上称作“十二铜表法”(在罗马共和国治下,十二铜表法渐渐失去效用。公元前390年,高卢人入侵罗马,在战火中铜表全部被毁,原文散佚,现在只能从其他古代着作中略见梗概)。十二铜表法的内容分别为:传唤,审判,求偿,家父权(家长拥有对妻子、孩子的绝对权力),继承及监护,所有权及占有,房屋及土地,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之补充,后五表之补充等十二篇。十二铜表法颁布之后,就成为共和时期罗马法律的主要渊源。该法典对于贵族的权力作了一些限制。法典明文规定了奴隶主贵族的利益和维护私有制,保护罗马公民的私有财产。此外法典还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

古罗马与古希腊最大的不同点是,古希腊由各丰衣足食的城邦联合而成,而古罗马刚由流落到罗马的七个家庭(一个部落)经由掠夺式的战争发展而成,所以具有扩张其压迫、剥削权的传统,因此罗马在实行希腊法制以后实力得到巨大的增强,也加速了它的扩张。这种扩张却也将继承自古希腊的法律制度扩张到了欧洲、北非、西亚等地。

德国大部分地区在古代发表日尔曼人的居住地,恶劣的自然环境培养了他们强健的体魄、顽强的战斗精神,所以罗马一直未能征服其除南部少数地区以外的德意志领土(有意思的是,德国一直到被使用先进火器的拿破伦征服前,一直都是处于分散的小国状态,没有统一的德国。为了反抗拿破伦,各国才联合起来并在后来经由俾斯麦统一)。但德国却是现在继承古罗马法最完全的国家,原因德国占领了被灭亡的西罗马帝国并继承了部分罗马法传统,以及中世纪学者在研究一些写在羊皮上的文献时,无意中透过光线发现在现有的文字下面竟然藏有能够隐约看见的其它文字(当时教会把羊皮上古代的非教会文献刮掉,在上面重新书写教会文献),西方很久以来习惯于在羊皮上刻字,所以当时的工匠们在这方面也很内行,经过他们的技术性恢复,赫然发现,这些被刮去旧字后重新使用的羊皮竟然是过去记载罗马皇帝敕令法律专家撰写的法律教材、评论等,已有一千多年历史。文艺复兴时期即受他们影响的学者们随即对更多的教会羊皮书进行研究,整理出了更多类似的古罗马法律文献,并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其中非常著名的是我们大学(埃尔朗根-纽伦堡大学)的Christian Friedrich Glück 教授(1755–1831,他在我现在住所正对面的房子里住了差不多50年,现在房门上还有纪念他的文字),这些学者发现古罗马法在民法方面非常全面,事无巨细都有规范性条文,优于后世出现的教会法等,因此将其与传统的德意志“人民法”作为一个新兴国家(德国)的法律体系(这只是略述,更详细信息请自行查阅德国法律的成形历史)。

【注:古罗马法律尤以具有高度弹性为其特点,可分为三大系统:一、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发展而成的民法。二、与各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的万民法。三、哲学家、法学家等对法律的研究形成的自然法。其中以自然法最为重要,认为任何法律不得违背理性和自然法则,如人人平等,享有政府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等等。自然法虽非法律条文,却对法律具有无形的约束作用,对后世影响很大。西元六世纪时,查士丁尼大帝曾(命令法学家)将这些法律加以整理,编纂成查士丁尼法典,奠定欧美大陆法系的基础。】

而当年罗马统治过的广大地区,其法律制度都受到古罗马法律的很大影响。即使是英美法系,他们虽是异于“成文法系”的案例法系,却基础却也是当年罗马统治英国时期的法律规章。至于像中国这样的几千来一直是低人权的野蛮国家,在19世纪末叶也大量引进德国或法国等国的法律。

再说说民主制度。虽然古希腊城邦联盟后来被古罗马所灭(这也是物质丰裕地区在没有国际法的古代直到近代的悲剧,生活安逸导致放松被侵略的警惕),其古代关于人文、民主、自由的知识遭到毁灭性打击,却在很长时间内不被世界重视的阿拉伯文化圈中得到了很好的研究及发展,并最终在文艺复兴时期再次受到欧洲知识分子们的重视。正是文艺复兴时期对这些古代文化的研究与“复兴”的呼声,导致了后来的民众反抗及民主制度的发展和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张。

从上面粗略的历史脉络我们可以看出,物质文明首先产生于好的自然环境、便利的地理位置,有了充裕的物质文明,才会发展出以人为本、和谐友善的社会文明。但这种局部的发展又很容易受到不发达地区人们因对物质的渴求而发起的侵略、摧毁。所以只有全球的协同发展,才是人类精神文明进步、社会各谐的基础。民主、法制与物质文明互为基础、互相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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