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宪法法院法关于上诉前提的例外条款

德国法律虽然也有很多例外条款,但这些例外条款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是像共匪那样的“以及其它情形”。例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里规定,只有在穷尽了所有其它法律途径上的努力后才能上诉到宪法法院(即在联邦法院败诉或上诉未被联邦法院接受并且再没有其它法律救济途径以后),但同时也有例外条款,即当该上诉具有普遍意义(涉及到很多人的利益)且如果不立即由宪法法院受理会让上诉人权益受损时。

这样明确的规定是因为德国宪法规定,所有罪名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规定不明确的法律条款会因违宪而被判定为无效。这句话换成国内常用的说法就是“法无禁止则无罪”。

而中国所制定的法律,却常常在几条明确的规定后面加上一句“及其它违法行为”,可这个“其它”却是由中共政府、公安、检察院、法院说了算,以方便随时迫害那些追求自己应有权利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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