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刑威胁“下的供词是否导致整个案件无效?

A因为绑架及谋杀小孩而被邦法院判处终身监禁。判决主要建立在间接证据及证人的证言上,另外还有一份A在警察讯问及检察官调查过程的交待的供词。

A申诉说该供词是在受到压力及威胁下交待的。审讯他的警官声称自己会空手道,并威胁说如果A继续拒绝交待,他很乐意示范给A看看。地区法院在判决中没有采用该供词,但是认为其属于“受到酷刑的威胁”以及因违反刑法第136a条“非法证据”的规定从而违反了宪法第1条第1款的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保障此条是所有国家机器的义务”。

反对此判决的上诉在联邦法院失败了。A现在以该判决触犯了宪法第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被拘留者不得在精神上或身体上受到虐待)上诉到联邦宪法法院,并且附上如下理由:邦法院错误地只是将此案认定为违反非法证据的规定,而不是因为“受到酷刑的威胁”而导致的程序上的违法。“程序上的违法”会导致整个办案程序无效,即A应该被立即释放;而非法证据只是导致该证据不能被采用来证明犯罪事实或者嫌疑人有罪。

请在下面评论中发表一下你自己的看法,A的宪法审查申诉能否成功。如果参与讨论的人多,我将发布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及对该判决的分析。(发表讨论可以不填写邮箱地址等信息)

附: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6a条

(1) 被告的意志自由决定权不得经由虐待、疲劳、侵犯身体、减少饮食及其它物质供应、拷打、欺骗,或者催眠受到侵犯。强迫仅可依据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方式进行,威胁进行刑事诉讼法不允许的审讯方式及许诺法律上没有规定的好处都是被禁止的。

(…)

(3) 第一及第二款中的禁止条款不考虑被告是否同意。经由触犯此条款的禁止规定而得到的供词,即使在被告同意采用的情况下,也不得被法庭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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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判决结果:

宪法法院没有受理A的违宪审查申请。因为A关于“威胁对他实施酷刑”造成整个案件无效的主张并没有包含在刑事诉讼法第136a条中,也别的法律条款中也找不出该主张的法律依据。所以他的主张是无效的。

至于网友在评论中说的审讯警察说要示范空手道给A看看是否构成威胁,这个要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来判断,该说法如同我们汉语的“给你练练”,在警察及黑社会人员中,这就是暴力威胁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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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判决结果及理由已经发出来了,另外也回答了你这个问题。请看一下原文。

  2. 至於只是說示範空手道,不能算明顯的證據。有太多解釋空間了,就算是良心法官也沒用。

  3. 更新換代

    德國的話,我不是很了解。像這種控訴罪狀,在日本的話,這個人很難上訴,很多都是被最高法院棄卻。至於勝訴就更難了,一審輸了,控訴審就難贏,至於上告審(最高法院)就更別指望了。審訊過程中一般沒有錄像,如果要證明被虐待,要有明確的且有說服力的證據證明才可能判違憲,但是至於是否無罪,還要把檢察官提出的其他控訴都駁斥才行。光是申訴,肯定沒戲的。但是可以走特赦和特殊政治形勢來獲取無罪釋放,不過要搞出這種情況,也不適合絕大多數人。
    然後還有就是依據以往判例和控訴審中出現良心法官。德國的話,聽說可以參考學說解釋作為審判依據,不過日本沒敢採用。我說完了,希望你能指點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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