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宪法第十五条的历史

德国宪法在德国叫基本法,因为当年制定宪法时,东德还处于分裂状态,处于苏联控制之下。德国是联邦共和制,制定宪法必须得到所有邦及所有公民的同意,所以在没有东德各邦及公民参与的情况下制定未来在东德适用的宪法是非法的,所以宪法制定者们决定将其暂时定名为基本法。

当时制定的宪法草案第十条规定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但SPD(社会民主党)坚决要求在其后加入一条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规定,即为了社会福利可以将私有财产征收并补偿财产所有者。如果不加入这一条,SPD就不同意该草案通过。所以如果当时没有右派的妥协,德国基本法就不可能通过,也可能不会有现在联邦共和制的德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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