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没有加入的另一国际条约: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全球只有40个国家沒有簽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这一国际条约(详情见正文),这再次见证了中国是一个离现代文明有多么遥远。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通常也被称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或稱《罗马规约》,该规约于1998年7月17日在意大利罗马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2002年7月1日生效。至2009年6月,规约缔约国达到108个。智利於2009年9月1日成为第109个缔约国,另有39个国家已经签署但尚未批准此规约。规约规定了法院的职能、管辖权和组织结构。

历史

在为建立一个常设国际法院以惩治犯有种族屠杀和其他严重国际罪的个人而进行了多年谈判之后,联合国大会于1998年6月在罗马召开了为期5周的外交大会,旨在最终拟定并通过一个有关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公约。1998年7月17日,在21个国家弃权的情况下,罗马规约以120票赞成,7票反对获得通过。反对这一条约的有7个国家,由于是一次无记录表决,所以没有把投反对票的国家记录下来。但是有3个国家陈述了投反对票的理由:(1)中国认为,授给预审分庭来制约检察官的主动行动的权力还不够,同时,规约的通过应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而不是以表决的方式。(2)美国主要反对的,是管辖权的概念及其对非缔约国的适用。美国还表示,规约必须确认安全理事会在确定侵略行为方面的作用。(3)以色列说,它没法理解为什么将人口迁入被占领领土的行动也被列为一种战争罪。(以上参见:联合国网站,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的“问题与解答”部分 4.为什么有些国家对规约投了反对票?[3]

规约第126条规定规约将在批准国达到60个之后生效。2002年4月11日,10个国家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特殊仪式上同时批准了罗马规约,使批准国家数量达到要求。条约于2002年7月1日生效;国际刑事法院只能起诉在当日或该日期之后发生的罪行。

批准情况

至2009年6月,已经有109个国家批准或加入罗马规约,其中包括所有南美洲国家、大部分欧洲国家和约一半的非洲国家。

另外还有39个国家已经签署,但尚未批准该条约;规约条款规定,这些国家有义务避免采取“可能损害条约宗旨和目的的行为”。2002年,美国和以色列取消对罗马规约的签署,这意味着他们再无意成为缔约国,这样他们就不必因曾签署规约而负有任何法律义务。

但是,Burundi 蒲隆地已根據第127條退約(在2016年10月27日給予 退約通知(等夠1年)),以下列出沒有簽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會員國 [4]

  1. Azerbaijan 阿塞拜疆
  2. Belarus 白俄羅斯
  3. Bhutan 不丹
  4. Brunei 文萊
  5. 中华人民共和国 [5]
  6. Cuba 古巴
  7. Equatorial Guinea 赤道幾內亞
  8. Ethiopia 埃塞俄比亞
  9. Eswatini 斯威士兰 (舊國名為Swaziland)
  10. India 印度 [6]
  11. Indonesia 印度尼西亞
  12. Iraq 伊拉克
  13. Kazakhstan 哈薩克斯坦
  14. Kiribati 基里巴斯
  15. North Korea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16. Laos 老撾
  17. Lebanon 黎巴嫩
  18. Libya 利比亞
  19. Malaysia 馬來西亞
  20. Mauritania 毛里塔尼亞
  21. Micronesia 密克羅尼西亞
  22. Myanmar 緬甸
  23. Nepal 尼泊爾
  24. Nicaragua 尼加拉瓜
  25. Pakistan 巴基斯坦
  26. Palau 帕勞
  27. Papua New Guinea 巴布亞新幾內亞
  28. Qatar 卡塔爾
  29. Rwanda 盧旺達
  30. Saudi Arabia 沙特阿拉伯
  31. Singapore 新加坡
  32. Somalia 索馬里
  33. South Sudan 南蘇丹
  34. Sri Lanka 斯里蘭卡
  35. Togo 多哥
  36. Tonga 湯加
  37. Turkey 土耳其
  38. Turkmenistan 土庫曼斯坦
  39. Tuvalu 圖瓦盧
  40. Vietnam 越南

审议与修订

对罗马规约的任何修订都需要得到缔约国2/3的多数支持,而且修订条款需要获得7/8的缔约国批准之后才能生效。对法院管辖权范围内罪行名单的任何修订都只适用于那些批准该修订条款的缔约国。

缔约国于2010年上半年召开了一次审议大会,对规约的修订进行了探讨。

2010年6月12日,国际刑事法院成员国在坎帕拉通过《罗马规约》关于侵略罪的修正案,修正案规定了侵略罪的定义,侵略罪认定权问题上赋予联合国安理会首要责任,即如果安理会在获得提交案件后的6个月之内未作出裁定,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可在该院预审庭批准后独自就侵略罪展开调查;与会的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则认为,侵略罪的认定应是安理会的专属权利。[7]

参考文献

Michael P. Scharf (August 1998). Results of the Rome Conference for a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The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Retrieved on 31 January 2008. Each year, to commemorate the adoption of the Rome Statute, human rights activists around the world celebrate 17 July as World Day for International Justice. See Amnesty International USA (2005). International Justice Day 2005 互联网档案馆存檔,存档日期2008-05-02.. Retrieved on 31 January 2008. [1]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2017-12-09 [2019-01-05]. Lu, Jianping; Wang, Zhixiang. China’s Attitude Towards the ICC.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07-06, 3 (3): 608–620 [2019-01-05]. doi:10.1093/jicj/mqi056. India and the ICC, Usha Ramanath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2005.

  1. 新华网:国际刑事法院成员国通过《罗马规约》修正案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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