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情理的德国法学家

德国的法律应用非常讲逻辑,因此在法学界关于条款的使用有非常大的争议,有些完全不合情理。一个人想杀死情敌,听说喝醉后犯罪没有责任,就去酒吧喝个大醉,可喝醉后他觉得太累了,没有兴趣去杀情敌了,就回了家。你们猜德国法律认为这个人是否有罪,如果有罪,应该以什么罪名判刑?

另外因为“法无禁止即合法”的原则,德国司法实践必须紧抠法律条文。比如德国刑法上规定“尝试”(中国的未遂类似德国的这个概念,但不一样)是要“直接着手”,这个直接就非常关键。如果一个人决定杀某人并买了枪,但最后因为各种原因未掏出抢来。你们说他究竟犯了“尝试杀人罪”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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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条评论。

  1. 需要了解知道哪个案例的结果请在相应案例的评论里写下自己的看法并提出看结果的要求。

  2. 很多案例,看了一直没等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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