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德国时间十月14日,星期一),位于慕尼黑的拜恩邦最高邦法院(共匪译法:巴伐利亚最高州法院)发表一个它于本月2日做出的判决:两名女学生从被一家超市的垃圾桶里“捡”走食物,犯了盗窃罪。
多年内,有不少因为贫穷而不得不在垃圾桶里找食物的人被法院判决盗窃罪。因此很多公益组织就故意到各超市或有钱人家垃圾桶里“捡”被丢弃的食物,以抗议有些德国人无端浪费食物的习惯及法院的荒唐判决。在德国,虽然节俭是美德,但有些人却很不珍惜食物,将很多尚能食用的都扔进了垃圾桶。即使在我们宿舍楼里,也有很多并不富裕的德国学生将只是稍微有些发蔫的食物去进垃圾桶,一个原因是家教问题,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德国食物便宜,有些没有环保意识的人丢弃食物因此不心疼。
但这里重点要讨论的是德国法律的荒唐之处。如以前我介绍过的,德国还是延续铁血宰相俾斯麦时代制定的法律。当时为了维护“贵族”(大家以后别跟着共匪二代用贵族这个词了,所谓贵族就是特权阶层,以压迫剥削民众为生)的利益,法律上给了他们很多特权,至今仍未被废除。
当时为了保护压迫阶层的特权,无视贫寒家庭的困苦,将捡食“贵族”家垃圾的行为定为盗窃罪。又比如以罚金代替坐牢。现在德国刑法中凡五年之内的,几乎都是这样规定的“不低于X年有期徒刑或者罚金”,当时就是为了照顾“贵族”而订立的,当然德国如今普遍富裕了,很多普通人也都付得起罚金了。所以现在也有不少人为此条款辩护,认为有些人对坐牢无所谓,但要他交罚金就心疼了。这听起来似乎有逻辑,但违背常理,因为大多数人是不愿意失去自由的。
德国拜恩邦是一个备受其它邦诟病的地区,包括拜恩邦的居民,都经常嘲笑本邦的政府或议会,说他们总想显示自己比德国其它邦“高级”,所以经常做些可笑的蠢事,比如拒绝合理变通。像将捡被丢弃的食物这事,虽然议员们很多是有钱人,不愿意更改一百多年前的法律条款,但法官是可以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别是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德国宪法原文是不可触动,就是摸都不准摸的意思)是宪法第一条第一句规定的,一个穷得去垃圾箱中找食物,人的尊严已经受到了侮辱,如果再判他盗窃,更是雪上加霜了。但拜恩的法院却非要坚持按死板的旧法律判决。
本文开头提到的判例,还是邦高等法院的上诉判决,不是最低级法院的一审判决,可见这不仅仅一个法官的水平欠佳或是一个小地方的习惯。而是某些不健康观念作祟,所谓自大造成的。因这一愚蠢观念而导致与社会发展想抵触,无视人类尊严的判决、行政行为。这是我们中国在未来特别要注意防范的,因为自卑也会导致犯类似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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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立法与行政权不分,所以议会也有政府一样的毛病:官僚主义,没什么人愿意改变现状,因为他们都是既得利益者。
德国没有立法机构吗?立法修法改掉捡垃圾犯罪不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