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关于安乐死的刑法规定

【在2017年1月20日的会议上,联邦医学会理事会根据德国医学协会道德和医疗法律基本问题委员会的建议,经批准后承认这些说明和解释。此文也解答了前几天翻译的一个刑法案例

法条颁布:
2015年11月6日,德国联邦议院以绝大多数通过一条法律(§217StGB),自2015年12月10日起,将自杀商业协助自杀(安乐死)定为犯罪。 新法律的既定目标是防止自杀协会或”自杀助手“为安乐死者重复提供有组织的便利条件。 违反者须处以最高三年监禁或罚款。但如果协助者并不提供商业性的自杀协助,且是自杀者家属或者关系新近者,则不受此条款处罚。

该法律在布之前被批评是不道德的,刑法政治学上是错误的,而且违宪,因为它限制了“生命自主权”,并且不必要或(与社会环境)不合适。在联邦议院的政治讨论中,这种批评并未占上风。而是否违宪,则最终必须由联邦宪法法院必须决定(联邦宪法法院最终驳回了对此条款违宪的申诉)。

以下说明和解释不妨碍医生的”临终关怀“原则,旨在为有关§217StGB的可能问题提供基本指导。在具体情况下,该说明和解释并不能减轻医生在具体情况下的个人责任。

医生的职责是尊重病人的自我决定的情况下保障生命,维护和恢复健康,减轻痛苦,照护临死者直到他们死亡(参见§1Abs.2 MBO-Ä)。关于患者死亡或终止生命的愿望(安乐死)的讨论是医学界的核心。参与自杀(安乐死)不是一项医疗任务。

  1. 在此新法颁布以前如何,已经有哪些是受到惩罚的?

按照之前刑法关于协助自愿自杀者无罪的规定,§ 217 StGB中规定的商业协助自杀的行为应该无罪。但是,最高法院尚未澄清这一点。但毫无疑问的是,协助非自愿的自杀,是受到刑法惩罚的。

根据法院判例,非自愿的自杀是指,自杀者缺乏正常的理解力和判断力,缺少理解他的决定的范围和意义,或缺乏权衡的能力并通过他的理解来自我调整。(例如:因年龄、疾病、精神障碍、酒精或药物影响)。另外在后面情况下的自杀也不是自愿的,如果(自杀)决定是基于受到胁迫、威胁或欺骗,因为自杀者在情况下缺乏内心深处真正的死亡愿望,或决定不是由内在的力量和决心支持的。

谁允许这样的非自愿自杀,甚至支持它,可根据具体情形受到不提供援助((刑法 § 323c),不作为杀人(刑法 §§212,13),某些情况下过失杀人(刑法 § 222),或者故意杀人(刑法 § 212)罪的处罚。

同样可以对其进行处罚的是应(死亡者的)请求而杀人罪(§ 216 StGB)。

刑事责任不考虑(针对非自愿自杀者,或者应死亡者请求的)提供的自杀协助是单独个案的或者商业性质的。

引入新条款§ 217 StGB并未改变这种法律状况。

2.新法律禁止什么?

新创建的§217StGB禁止商业促进自杀。它将旨在帮助他人自杀而商业性地提供、保障或介绍自杀的“条件”定为犯罪行为。

对于商业性协助自杀的刑事责任,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提供、保障或介绍自杀的“条件”;

2. 商业性的;

3.有意识地协助他人的自杀。

协助自杀是指,当该行为导致另一个人的自杀能够实现或更容易时。这完全取决于协助行为,自杀是否实际上是由有关人员(提供协助的人员)进行或尝试与此无关。例如包括留下适当的自杀空间(保障),开致命药物的处方(提供。注:在德国大多数药都只能凭医生处方在药店取得),或帮助实现具体的联系,例如为想自杀者联系瑞士的一名自杀助手(介绍自杀的机会)。

商业行为,是指意图将协助自杀的行为长期化,或者重复化(多次提供自杀协助),以成为自己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协助业务不依赖于是否实际重复或重复是否达到一定次数。它也适用于针对单个自杀的多次提供协助的意图,或者仅仅针对未遂的单个自杀的多次提供协助的意图。商业行为的界定也独立于任何盈利意图,并且独立于任何有经济利益目的工作或职业工作。如果作为自杀协助者的医生,不将协助自杀作为自己专业工作或业余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将不受此新法律条款§ 217的处罚。此外,经常与垂死者接触的医生,例如,在姑息治疗或家庭医生初级保健的背景下,他们的职业行为也不可能成为商业自杀协助。

法律意义上的自杀协助也预示着该行为旨在促进另一个人的自杀。因此,实施者必须依赖于这一目标的实现。对于医疗护理和陪伴病人或临死者,或为了限制治疗而采取措施的医疗人员缺少这种意图(见第3节)。正规的治疗目标文件,符合医学标准的治疗方案(de lege artis),心及病人的意愿,可以作为证据证明是治疗或支持方案而不是促进自杀。

3.哪些内容不属于被禁止的商业自杀协助?

被禁止的商业自杀协助不包括“限制治疗”(在刑法判例中叫“停止治疗”)和“临终陪护”(“临终关怀”)

“限制治疗”(以前称为“被动安乐死”)指的是“放弃”(不作为)、限制或终止维持生命治疗(例如,停止人工喂食或关闭呼吸机。 在德国,强迫喂食是侵犯人的基本权利且要受到故意伤害罪的制裁§ 1906 Abs. 3 BGB);§§ 223, 224 StGB)。如果生命维持措施不适当或不再适当,不反映或不再反映患者的意志,停止该措施将是被允许的,适当的。

临终关怀是指所有关于临终者的医疗保健和陪护措施,特别是姑息治疗的措施。如果相关措施不能排除生命缩短的副作用(以前称为“间接安乐死”),但符合医学标准并切合患者的意愿,这些措施也是被允许和适当的。

还有关于自杀的沟通和信息交流也不受惩罚,如果这些交流不是为了完成协助自杀。医生不必担心当他们与患者谈论他们的自杀或死亡愿望时会使自己受到惩罚。相反,这种对话是医疗任务的一部分,而不仅仅是陪伴病人或临终患者。充满信任的沟通交流,不会引起或促进自杀,相反却可能会给有自杀危险的患者机会,一起制定一个治疗计划并实施。

— 请发表一下你的看法,德国联邦议会为什么制定此条法律,其社会意义何在?

https://www.aerzteblatt.de/archiv/186360/Verbot-der-geschaeftsmaessigen-Foerderung-der-Selbsttoetung-(-217-StGB)-Hinweise-und-Erlaeuterungen-fuer-die-aerztliche-Prax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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