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受害者整理反驳警察之维权法理资料

反击被坑的最好资料:好好看,别嫌长! 请把这份资料传到群公告,让群里的难友都能看到,增强维权的信心和决心!

一、国家政策支持

1、李克强总理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

2、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提高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信贷可获得性,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同时,在建立《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法》中提到,允许民间资本创建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明确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应当是与现有正规金融机构共存的,具有相同主体资格的合法金融机构;明确其职能是专门从事合法的民间借贷工作,服务于民营经济单位。

3、2010年5月7日,中央出台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其中第18条明确指出:“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一)投资人与借款人的借、贷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 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第122条规定: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198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199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201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归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202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204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20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诸位难友: 非法集资是一个广义的提法,它包括两个具体的罪名,一是非法吸纳公众存款罪,一是集资诈骗罪,都叫非法集资罪。司法实践中定性为非法集资后,客户经理们按非法吸纳公众存款罪处理,髙管以上按集资诈骗罪处理;储户按非法集资参与人处理,即:利息退回、本金损失责任自负。

我们之所以反对将公司定性为非法集资,是因为我们交给公司的钱不是存款,而是响应国家大力发展民间融资活动中的借款或称融资款,双方并订有合法的正式的借款合同。所以定性为非法集资与我们的实际情况不符;同时负责定案的人如果不是法盲便是明显故意混淆非法集资和民间融资的界限,利用“参与非法集资责任自负”规定,把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失误造成民间融资危机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往参与民间融资的人民群众头上推,以达到掩盖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失误甚至贪官从中贪腐的目的。这也是我们不能同意和应当警惕的!

我们的情况依法应当定性为“合同诈骗”和“集资诈骗”。“合同诈骗”和“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罚都是无期徒刑并全额追缴脏款,更重要的是参加合法民间融资的群众依法只能被称为“合同诈骗”受害人,而不能被称为“非法集资参与人”!依照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本金和利息损失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公司赔偿。

另由群中难友发言得知,曾经有我们的难友为此请示国家信访机关,国家信访机关明确答复“这是合同诈骗”!

因此建议大家拟定的标语口号应为:

1、要求严惩合同诈骗,反对定性非法集资;

2、反对把合同诈骗案办成非法集资案!

只有这样才对大家较为有利,标语口号是全体难友诉求的集中反咉,是不应该有错误的。 我们应当理直气壮的告诉办案人员,我们参加的不是非法集资而是民间融资。公司的行为是在利用民间融资搞合同诈骗、集资诈骗!

另外,非法集资带有集资双方都故意逃避政府监管的性质,所以政府主管部门会尽量把我们定成非法集资,以减轻他们自已监管不力应负担的责任,这根本不符合参加民间融资的群众天天强烈要求盼望政府加強监管的实际,由此也证明我们不是非法集资。而担保公司利用民间融资搞合同诈骗、集资诈骗,则纯属政府监管不力不到位造成的,因而与受害群众无关。当前的局面恰好就是现在这种情况,也比较切合实际。但政府有关人员会分析到其中奧妙,不准我们这样做,所以我们要团结起来携手维权,依法依理努力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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